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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21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蕭煥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庭、豬立業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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