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824,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2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蔡昌榮
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3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0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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