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830,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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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3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送達代收人 許式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華茜發支付命令(民國104年度司促字第186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6,1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件,應包括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持卡人消費明細及還款明細等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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