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837,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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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37號
原 告 陳永修
被 告 朱建帆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建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應繳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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