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842,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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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4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元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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