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850,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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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50號
原 告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覺文郁
訴訟代理人 劉煥彩
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阿珍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2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其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47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須附繕本)或將繕本逕送被告,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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