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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55號
原 告 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原告與被告蕭美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3,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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