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864,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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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64號
原 告 江國賓
被 告 吳景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景隆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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