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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83號
原 告 台中小鎮新世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永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建民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一併提出下列資料:
(一)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 份。
(二)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10樓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1 份。
(三)社區規約1 份,並以螢光筆標記繳納管理費之相關條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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