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895,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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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9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彭麒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鼎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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