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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9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嘉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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