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906,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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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06號
原 告 張俊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孟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未據原告繳納。

二、請具狀陳報下列證據資料:(一)兩造汽車之車牌號碼各為何?(二)本件交通事故有無報警處理?若有,處理機關為何?並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1件。

(三)原告汽車受損之照片(註明受損位置)、估價單(請依零件、工資、塗裝等各項費用分列)及修車統一發票供參。

(四)原告受損汽車行車執照影本1件。

(五)本件車損有無申請保險理賠?若有,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為何?(六)提出被告楊孟娟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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