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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08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 告 田同賜
徐碧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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