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919,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19號
原 告 台大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野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