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923,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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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23號
原 告 張吉松
被 告 張文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萬5520 元(註: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4,490元×面積48平方公尺=2,135,5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1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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