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924,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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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24號
原 告 王宏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榮資通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074號),因被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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