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926,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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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26號
原 告 陳朝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俞安發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1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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