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930,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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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30號
原 告 詹文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耀明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7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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