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931,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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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31號
原 告 詹文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畀澧發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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