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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新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薪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18,824元,反訴部分為1,145,03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18,577元,合計共25,357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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