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司中調,3022,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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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3022號
聲 請 人 陳玟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真、相對人趙彩紅、相對人蘇玉芬、相對
人蘇玉如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及請求標的相關必要文件,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為5,000 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聲請費5,000 元,並補正請求移轉標的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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