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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勞小字第24號
原 告 廖珍梨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藝術傳家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光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3日下午15時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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