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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勞小字第70號
原 告 張燕玉
被 告 公益麵攤即紀智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並請原告陳報105年6月至10月之所領全部實際薪資數額及該期間之總日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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