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5,中勞訴,1,20161125,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倪安茹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禾藤旅行社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上開裁定業於同年9月2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2份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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