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5,中司調,1835,201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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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司調字第1835號
聲 請 人 鄭亦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秀琴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10萬元以上,未滿 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 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2日發函通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18日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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