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5,中司調,2544,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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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司調字第2544號
聲 請 人 洪雋豪
聲 請 人 王秀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富騰間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0日以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該通知已於同年8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聲請費,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查,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又聲請人之聲請雖經駁回,聲請人仍得重行繳費聲請調解,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簡琦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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