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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司調字第2965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孟君、邱**、林**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時,其書狀中之部分相對人姓名不詳,僅記載邱**、林**,又該 2人併列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自有通知其到場調解之必要,經本院發函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臺中市○○區○○段000○號、同區段 748地號之第三類不動產登記謄本,以供本院認定聲請人聲請調解之對象為何人,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5年7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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