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5,中司調,3568,201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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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司調字第3568號
聲 請 人 鄭裕康
相 對 人 何毓疆
上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依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狀所載,侵權行為地係在彰化縣鹿港鎮,相對人之住址則在新竹縣新豐鄉,則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又參酌本件係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之侵權行為,應有向彰化縣警察局調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現場肇事圖及相關筆錄等之必要,為求將來調查證據之便利及謀訴訟經濟,本院認本件由臺灣彰化地法院管轄為宜。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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