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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司調字第397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泰輝等三人間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廖泰輝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嗣相對人廖泰輝於民國101年9月27日將其所有台中市○○區○○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予相對人廖**,廖**復於104年11月3日再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予另一相對人廖**。
前開移轉不動產所有權行為事涉聲請人得否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其等間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為此聲請調解,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廖泰輝所有云云。
三、惟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尚須撤銷相對人等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簡琦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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