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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1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韋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琲瑜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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