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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142號
原 告 萬諾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立為
訴訟代理人 羅兆淯
被 告 紳宏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堃豪即陳文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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