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5,中小,134,2016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3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程修緣即程之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652元,及其中新臺幣59,648元自民國95年7月8日起至民國95年8月11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5年8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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