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5,中小,1414,201608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4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浩宇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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