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49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楊至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05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129元,及其中新臺幣76,159元自民國97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