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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666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吳雅琪
被 告 鑫泰金屬工程行即陳黎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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