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5,中小,1757,2016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75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陳如茵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倒數第一行關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四年十月(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誤載為十一月)十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前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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