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5,中小,2003,2016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200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複 代理人 陳建宏
被 告 林于明 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5樓
陳淑敏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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