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5,中小,245,2016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2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被 告 莊慶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4月1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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