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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314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連金邸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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