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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5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豐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興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本訴、反訴部分,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7,725元(本訴受不利判決部分)、764,800元(反訴受不利判決部分,即65萬元+114,8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12,555元,合計共14,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4,0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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