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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436號
原 告 賴盈茹
被 告 賴俊騰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複 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件前因認被告涉有過失致死罪之犯罪嫌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認有犯罪嫌疑而提起公訴,嗣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交易字第155號判決被告無罪,因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094號審理並為交通事故之肇事責任鑑定,因該案之審理及判決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6年3月10日裁定本件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臺中高分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094號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並經最高法院於107年10月25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08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最高法院函附上開判決在卷可參,是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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