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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7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淑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曉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6年4月1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僅於106年4月7日提出民事上訴理由狀而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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