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5,中簡,3345,2017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345號
原 告 朱武信
被 告 潘志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 月26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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