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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聲字第102號
抗 告 人 趙守塗
即聲請 人
代 理 人 鄭麗娟
相 對 人 詹桂香
代 理 人 朱百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民國105年8月18日105年度中簡聲字第102號裁定漏未就抗告費用為裁定,本院依聲請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有其準用。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8日裁定中,漏未就抗告費用負擔部分為裁定,爰依聲請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另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並未徵收聲請程序費用,自無庸就此部分補充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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