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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652號
原 告 孫銘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支付命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13元(暫依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提下列事項:⒈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
⒉提出供本訴訴訟釋明用之證據。
⒊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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