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664號
原 告 楊雅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欣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