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5,中補,1690,2016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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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690號
原 告 魏春榮
被 告 尼采國際影音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尼采國際影音文化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4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其現值3,065,300元,該現值依原告提出105年期房屋稅帳繳證明所載之課稅現值2,515,300元《即營業1,586,400元+非住非營928,900元》,併計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之550,000元,合計共3,565,3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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