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5,中補,1709,2016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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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709號
原 告 陳秋菊
訴訟代理人 侯殿祥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本淵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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