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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728號
原 告 邱文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園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起訴除請求被告應給付薪資4,000元外,另請求被告應給付資遣費2,083元,本件即非單純給付工資涉訟,而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並陳報請求被告給付8,000元之計算依據(起訴狀僅載請求工資4,000元、資遣費2,083元,此金額合計6,083元,此與訴之聲明請求8,000元不符),及提出原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等。
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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