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5,中補,1730,2016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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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73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譚宛筠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2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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